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948號聲請人乙○○
甲○○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含外祖父母)),並應載明出生日期、存歿情形。(蓋聲請狀所附之繼承系統表僅記載聲請人,並不完整)。
二、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業已通知第四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或不能通知之理由。(蓋聲請人既已知悉其中一位第四順位繼承人 李鍾貴娣 之行動電話,竟以不知住所為由而不通知,顯無正當理由。另其餘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均已死亡,未見聲請人提出任何證據證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李鍾貴娣之戶籍地址為臺北市○○區○○路1段259號,聲請人應依法對李鍾貴娣通知拋棄繼承一事。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俊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