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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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