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82號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沛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