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對人
即債務人我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25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