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簡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587號

原告 黃彥豪拾捌汽車有限公司

被告 賴慧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7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案件統計資料及收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