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39號

原告玄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竫羚

上列原告因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5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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