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9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987號

原告臻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7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3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尚應補繳3萬68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4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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