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建男選任辯護人許智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建男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建男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將來為規避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風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為維持社會重大秩序,認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4年5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4年8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8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楊捷羽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