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51號原告乙○○被告甲○○原住越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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