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第一審簡式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3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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