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974號
聲請人 莊家穎
相對人 莊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履行協議,為此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有相對人民國113年9月2日之民事陳報狀(無調解意願)附卷為憑。從而,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故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