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3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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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3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薪資、伙食津貼、加班費印領清冊」上偽造「甲○○」之指印計拾肆枚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記載「竟於92年間偽造甲○○自92年1月間至同年12月止,為其工作之薪資印領清冊,表示甲○○已領取上開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1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甲○○,而偽造私文書」,」等語,更正為『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2年12月間某日,在「薪資、伙食津貼、加班費印領清冊」(下稱薪資印領清冊)上同時偽造「甲○○」之指印計十四枚,虛偽登載甲○○自92年1月起至同年12月止有領取合計新臺幣(下同)10萬元薪資之不實事項,而偽造完成具有收據性質之上開薪資印領清冊之私文書,』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標準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