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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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告 李廣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霖 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起訴狀訴之聲明所示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佐證資料(如鑑價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證據),以其價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0,80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靜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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