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張愉珠

被告 李育宜

上列被告李育宜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81號),經原告張愉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

法官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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