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

原告 籃玉鶴

被告 吳倍逸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

法官藍君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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