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
原告 籃玉鶴
被告 吳倍逸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
法官藍君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連懿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
原告 籃玉鶴
被告 吳倍逸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
法官藍君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