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簡字第412號

原告 陳志昌

吳秀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

吳金源 律師

被告 張長

李梅

李吳喜

郭玉色

李奉素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李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確認被告李建輝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4號民事裁定附表(即附表一)所示編號001-015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二、確認被告張長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附表(即附表二)所示編號001、002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三、確認被告李梅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附表(即附表二)所示編號007、008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四、確認被告李吳喜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附表(即附表三)所示編號001-018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五、確認被告 洪郭玉色 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附表(即附表四)所示編號001-023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六、確認被告李奉素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附表(即附表五)所示編號001-013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七、確認被告李建輝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4號民事裁定附表(即附表一)所示編號021-025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八、確認被告張長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附表(即附表二)所示編號003-006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九、確認被告李吳喜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附表(即附表三)所示編號027-036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十、確認被告洪郭玉色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附表(即附表四)所示編號027、029、030、037-040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十一、確認被告李奉素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附表(即附表五)所示編號017-019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十二、原告吳秀琴其餘之訴駁回。

十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李建輝負擔20/128、被告張長負擔6/128、被告李梅2/128、被告李吳喜負擔28/128、被告洪郭玉色負擔30/128、被告李奉素負擔16/128,餘由原告吳秀琴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陳志昌、吳秀琴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陳志昌、吳秀琴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依其之前到場及所提書狀略以:

 ㈠原告陳志昌部分:

  ①被告李建輝持有以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001-015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4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如附表一所示編號001-015本票並非原告陳志昌所簽發。

  ②被告張長持有以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編號001、002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附表二所示編號001、002本票並非原告陳志昌所簽發。

  ③被告李梅持有以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編號007、008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如附表二所示編號007、008本票並非原告陳志昌所簽發。

  ④被告李吳喜持有以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三所示編號001-018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附表三所示編號001-018本票並非原告陳志昌所簽發。

  ⑤被告洪郭玉色持有以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01-023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附表四所示編號001-023本票並非原告陳志昌所簽發。

  ⑥被告李奉素持有以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五所示編號001-013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附表五所示編號001-013本票並非原告陳志昌所簽發。

 ㈡原告吳秀琴部分:

  ①被告李建輝持有以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一編號000-000號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4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如附表一所示編號020之本票,原發票日係記載「106年」遭他人變造為「108年」;如附表一所示編號021之本票,已逾本票3年請求權時效;如附表一編號022-025之本票非原告吳秀琴所簽發。

  ②被告張長持有以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如附表二編號000-000號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如附表二所示編號003-006之本票,並非原告吳秀琴所簽發。

  ③被告李吳喜持有以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如附表三編號000-000號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如附表三所示編號019-021、026之本票,發票日原為「106年」,經他人變造為「108年」;如附表三所示編號028之本票已逾本票3年請求權時效;如附表三編號027、029-036之本票,並非原告吳秀琴所簽發。

  ④被告洪郭玉色持有以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24-040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27之本票已逾本票3年請求權時效;如附表四編號029、030、037-040之本票,並非原告吳秀琴所簽發;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34之本票,發票日原為「106年」,經他人變造為「108年」。

  ⑤被告李奉素持有以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五所示編號014-019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如附表五所示編號015之本票,發票日原為「106年」,經他人變造為「108年」;如附表五編號017-019之本票,並非原告吳秀琴所簽發。

 ㈢聲明:

  ①確認被告李建輝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4號民事裁定附表(按即附表一)所示編號001-015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②確認被告張長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附表(按即附表二)所示編號001、002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③確認被告李梅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附表(按即附表二)所示編號007、008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④確認被告李吳喜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附表(按即附表三)所示編號001-018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⑤確認被告洪郭玉色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附表(按即附表四)所示編號001-023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⑥確認被告李奉素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附表(按即附表五)所示編號001-013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⑦確認被告李建輝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4號民事裁定附表(按即附表一)所示編號020-025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⑧確認被告張長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附表(按即附表二)所示編號003-006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⑨確認被告李吳喜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附表(按即附表三)所示編號019-021、026-036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⑩確認被告洪郭玉色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附表(按即附表四)所示編號027、029、030、034、037-040之本票(原告理由有說明編號037非原告吳秀琴所簽發,但聲明漏載編號037),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⑪確認被告李奉素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附表(按即附表五)所示編號015、017-019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張長、李梅、李吳喜、洪郭玉色、李奉素、李建輝則以:被告等人所持有的本票是因為參加會首 李明家 的合員,由會首李明家之妻即訴外人 許桂花 拿給訴外人 郭玉蘭 ,郭玉蘭再拿給被告等人,如果日期有改,也不是我們改的,原告二人也都是合會的會員,合會名單有他們的名字,對於已逾本票請求權時效部分,沒有意見等語置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陳志昌主張被告李建輝持有以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001-015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4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被告張長持有以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編號001、002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被告李梅持有以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編號007、008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被告李吳喜持有以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三所示編號001-018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被告洪郭玉色持有以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01-023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被告李奉素持有以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五所示編號001-013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又原告吳秀琴主張被告李建輝持有以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如附表一編號000-000號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4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被告張長持有以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如附表二編號000-000號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被告李吳喜持有以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如附表三編號000-000號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被告洪郭玉色持有以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24-040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被告李奉素持有以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五所示編號014-019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等情,有卷存本院110年度司票字184、185、186、187、188號民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31-62頁),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0年度司票字184、185、186、187、188號本票裁定卷宗,核閱無訛,應可信為真實。

 ㈡按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本票債權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非發票人所為,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陳志昌、吳秀琴,否認如附表一所示編號001-015、022-025,如附表二所示編號001-008;如附表三所示編號001-018、027、029-036,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01-023、029、030、037-040,如附表五編號001-013、017-019等本票,分別由原告陳志昌、吳秀琴所簽發,則依上開說明,自應被告等人就上開本票分別為原告陳志昌、吳秀琴所簽發乙事負舉證責任,經本院將附表一所示編號001-015、021、022-025;如附表二所示編號001-008;如附表三所示編號001-021、026、027、029-036;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01-023、029、030、034、037-040;如附表五編號001-013、015、017-019等本票,及原告陳志昌之臺灣銀行黃金存摺存戶印鑑卡、臺灣銀行外匯綜合存款存戶印鑑卡、臺灣銀行綜合理財存款存戶印鑑卡、保誠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原本各1紙(下稱丙類),與原告吳秀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綜合印鑑卡、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要保書原本各1紙(下稱丁類),連同原告陳志昌、吳秀琴當庭書寫之文字,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為:如附表一所示編號001、004-015、022-025,如附表二所示編號001-006,如附表三所示編號005-020、029-036,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02、004、006-023、029、030、037-040,如附表五示編號003-013、017-019等本票上原告「陳志昌」、「吳秀琴」之印文與上開印鑑卡上原告「陳志昌」、「吳秀琴」之印文不同;上開本票上中有關原告陳志昌筆跡與上開丙類筆跡特徵不同;上開本票中有關原告吳秀琴筆跡與上開丁類筆跡不同等情,有卷存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報告可稽(見本院卷第251-268、333-349頁),可信原告陳志昌、吳秀琴上開主張並非虛偽。此外被告等人即未再舉證證明如附表一所示編號001-015,如附表二所示編號001、002、007、008,如附表三所示編號001-018,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01-023,如附表五所示編號001-013等本票為原告陳志昌所簽發,及如附表一所示編號022-025,如附表二所示編號003-006,如附表三所示編號027、029-036,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29、030、037-040,如附表五所示編號017-019等本票為原告吳秀琴所簽發。是則,原告陳志昌請求①確認被告李建輝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001-015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②確認被告張長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編號001、002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③確認被告李梅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即附表二所示編號007、008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④確認被告李吳喜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三所示編號001-018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⑤確認被告洪郭玉色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01-023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⑥確認被告李奉素持有原告陳志昌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五所示編號001-013之本票,對原告陳志昌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吳秀琴請求①確認被告李建輝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022-025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②確認被告張長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編號003-006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③確認被告李吳喜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三所示編號027、029-036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④確認被告洪郭玉色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29、030、037-040(原告理由已說明編號037非原告吳秀琴所簽發,但聲明漏載編號037)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⑤確認被告李奉素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五所示編號017-019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又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此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8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此民法第144條第1項及第14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如附表一所示編號021之本票發票日為106年6月30日,至被告李建輝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日即110年3月16日止(見本院110年度司票第184號卷第5頁收文章),已罹於上開3年時效而消滅,如附表三所示編號028之本票發票日為106年6月15日,至被告李吳喜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日即110年3月16日止(見本院110年度司票第185號卷第4頁收文章),已罹於上開3年時效而消滅,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27之本票發票日為106年6月15日,至被告洪郭玉色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日即110年3月16日止(見本院110年度司票第187號卷第2頁收文章),已罹於上開3年時效而消滅,而原告吳秀琴已為時效抗辯自得拒絕給付,故原告吳秀琴請求①確認被告李建輝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021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②確認被告李吳喜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三所示編號028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③確認被告洪郭玉色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27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另原告吳秀琴主張如附表一所示編號020、如附表三所示編號019-021及026、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34、如附表五所示編號015等本票,其上發票日原為「106年」,遭他人變造為「108年」云云,經將上開本票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為:經影像光譜比對儀、3D數位影像顯微鏡檢查,待鑑票號CH278297、CH746015、CH746004、CH278289、CH469587、CH278294、CH278295本票上發票日之數字筆跡均未發現有變造之痕跡等語(見本院卷第258頁),足見原告吳秀琴此部分主張,並無可採。則原告吳秀琴請求①確認被告李建輝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020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②確認被告李吳喜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三所示編號019-021、026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③確認被告洪郭玉色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四所示編號034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④確認被告李奉素持有原告吳秀琴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五所示編號015之本票,對原告吳秀琴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屏東 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鄭美雀

附表一: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4號裁定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695312

002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CH478784

003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CH478785

004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840

005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695311

006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799127

007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799128

008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CH749415

009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73753

010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73754

011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1337

012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CH749416

013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1332

014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1343

015

109年3月5日

10,000元

未載

CH668871

016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46003

017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278286

018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46005

019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278287

020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278297

021

106年6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278298

022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4697

023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791

024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794

025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4700

附表二: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CH749408

002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CH749417

003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792

004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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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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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4694

007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CH478788

008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CH478778

附表三:110年度司票字第18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CH478776

002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CH738948

003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CH478789

004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CH478790

005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695316

006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695313

007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695315

008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695317

009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99146

010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99145

011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846

012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99148

013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99147

014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CH749401

015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CH749403

016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CH749413

017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CH749402

018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1344

019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46015

020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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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278289

022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46001

023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46002

024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278296

025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469576

026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469587

027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389377

028

106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469588

029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795

030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788

031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4698

032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4699

033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786

034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4686

035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799134

036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4685

附表四:110年度司票字第18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CH478780

002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CH749406

003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CH478781

004

109年3月5日

10,000元

未載

CH668870

005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CH478777

006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69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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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799129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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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未載

CH69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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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695308

010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69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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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未載

CH545837

012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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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73755

014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73756

015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73758

016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73759

017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1333

018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CH749404

019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799130

020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1334

021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1335

022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1336

023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CH749409

024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46010

025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278290

026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278291

027

106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278299

028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469579

029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799137

030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4689

031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46011

032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46013

033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278293

034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278294

035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469580

036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469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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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799135

038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4687

039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799136

040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4688

附表五:110年度司票字第18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CH478783

002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CH478782

003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695318

004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850

005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849

006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99149

007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845

008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CH749414

009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CH749410

010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1338

011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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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1347

013

109年3月5日

10,000元

未載

CH576594

014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746014

015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278295

016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469585

017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799138

018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4696

019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64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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