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4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曾秫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鴻鈞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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