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簡字第119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林紫彤

被告 謝欣成 地政士 (即 陳俊吉 之遺產管理人)

陳建煌

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關於權利範圍欄「公同共有4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6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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