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一七號
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乙○○
甲○○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一七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九萬九千五百十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十五萬七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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