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寶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91號、第192號、第193號、第194號、第195號),暨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370號、111年度偵字第5170號、第19379號、110年度偵字第41756號、111年度偵字第4506號、第4515號、第9044號、第16789號、第19978號、111年度偵字第23076號、111年度偵字第25504號、111年度偵字第24033號、111年度偵字第26209號、111年度偵字第32896號、111年度偵字第38400號、111年度偵字第61535號、111年度偵字第29868號、第50647號、第5696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5號),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寅○○知悉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而詐欺集團為躲避追查,使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工具更時有所聞,其已預見申辦金融帳戶使用乃個人理財行為及個人信用之表徵,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者,極易利用該帳戶從事詐欺犯罪,且一旦以該帳戶收受詐欺款項再轉匯或提領後,將難以查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等情,卻因需錢孔急,欲辦理貸款以獲取金錢,仍基於縱然提供自己之帳戶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經友人 李旻軒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介紹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王偉 」之詐欺集團男性成員(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並於民國110年7月中旬間某日9時許,相約在李旻軒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租屋處樓下之統一超商,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聯邦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商銀帳戶)、臺灣土地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之帳戶印章、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均交予「王偉」,以此方式容任「王偉」與所屬之詐欺成員(無證據證明寅○○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已達3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犯之)使用其上開3金融帳戶遂行財產犯罪。其後,「王偉」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其中附表編號19所示,無證據證明寅○○知悉詐欺集團成員有透過網路散布詐騙資訊),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內,旋均遭轉出一空,本案詐欺成員即以前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前開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因附表所示之人驚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貳、程序部分被告寅○○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49頁、第366至369頁、第375頁、第391至392頁),並有附表「佐證之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經查:㈠按刑法上故意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
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幫助犯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
㈡國內詐欺事件頻傳,而詐欺集團之所以如此猖狂且肆無忌憚
,其最主要之原因即在於,其等收購第三人之帳戶作為資金流通之工具,核心成員則隱身其後,於騙得金錢後隨即提領一空,偵查機關則往往因帳戶所有人不願吐實,或無法提供具體之資料而截斷金流流向,此等犯罪之手法為全國人民所普遍知悉,稍有智識能力或社會經驗之人,均不陌生,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資訊或金融交易工具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應有之認識,則在此種社會氛圍之下,對於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或具敏感性之個人資料,如無正當之理由,當足認定其對於可能因此助長詐欺集團之犯行,有相當之預見,且對於此等犯罪結果,主觀上出於默許或毫不在乎之狀態,蓋提款卡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一旦交出,原所有人對於帳戶內之資金流動幾無任何控制能力,除非主動掛失,否則無異將帳戶讓渡他人,自己則置身事外,任憑被害人受騙且追償無門,此種舉動及主觀心態當屬可議,而有以刑罰加以處罰之必要。查被告於行為時已年滿20歲,並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曾有從事冷氣、空調相關工作、超商店員、美容美髮業及工廠等工作(本院卷第207頁、第392至393頁),足見其非涉世未深或與社會隔絕之人,有一定之智識程度,應當瞭解上情,觀諸被告經友人李旻軒介紹認識「王偉」,並將上開3帳戶印章、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與「王偉」收受,然被告對於「王偉」之真實身分可謂毫無所悉,此亦可由被告供稱:友人李旻軒是提供我紓困方案,他幫我接洽「王偉」,約時間交付帳戶資料,對方穿西裝、戴墨鏡,我不知道公司名稱等語(偵緝191號卷第38頁;本院卷第367至368頁)明瞭,是被告主觀上明知所交付之人真實身分不明,於上開3帳戶之印章、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出後,即無任何追查後續使用狀況或取回之可能,被告卻於僅掌握對方係友人李旻軒所介紹之情況下,即將上開3帳戶之印章、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王偉」,主觀上應可預見並警覺不熟識之人取得其上開3帳戶之印章、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恐有用以作為詐欺取財等財產性犯罪工具之意圖。
㈢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
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行為人提供上開3帳戶之印章、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個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將上開3帳戶之印章、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一併交付,主觀上有將上開3帳戶交由他人入款、領款使用之認知,此可由其供稱:在交出帳戶資料時,我覺得不對勁等語(本院卷第206頁),即可證明。則被告知悉其同時交付上開3帳戶印章、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將使收受人得以提領、轉帳上開3帳戶內款項,而被告對於所交付之對象,雖係友人李旻軒介紹,然對於對方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毫不知悉,且無直接連絡方式,是被告交出上開3帳戶之印章、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實際上已無任何方式可再取回,亦無從向其追索本案帳戶內資金去向,主觀上應知悉上開3帳戶後續資金流向,有無法追索之可能性。復被告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交出的帳戶都是我在案發當時不需要每個月拿來使用的帳戶,當時工作是領現金等語(本院卷第91頁)等語,益見其絲毫不擔心自己會因交出帳戶受有損害,主觀上已預見上開3帳戶遭他人用以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且所提領及轉出之款項極可能為詐欺集團詐騙他人之犯罪所得,仍心存僥倖認為不會發生,猶將該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使他人得以代為提領並轉出來源不明之款項,可認行為人對於自己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自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無訛。
三、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並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提供上開3帳戶之印章、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與「王偉」,致遭其所屬詐欺集團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轉帳匯款,僅為他人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應屬幫助詐欺取財無誤;又依其智識經驗,主觀上應有認識他人使用其帳戶之目的係為不法用途,且金流經由他人提領後將產生遮斷效果,後續難以追查該不法所得之下落,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上開3帳戶之印章、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應成立幫助洗錢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告訴人未○○、宙○○、癸○○、酉○○、亥○○、被害人卯○○等人數次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乃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密接時間內多次對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為上開匯款行為,詐欺行為獨立性薄弱,被害法益又屬單一,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被告以一提供上開3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欺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四、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為幫助犯,本院衡其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本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所在之犯行,但其明知現行社會詐騙風氣盛行,常以各種方式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供作詐騙匯款之用,竟甘冒上開風險貿然依他人指示交付上開3帳戶之印章、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助長社會詐騙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更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復考量被告因經濟狀況不佳,尚未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參以被告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佐,素行尚佳,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未婚無子女,從事鷹架相關工作,日薪約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家中尚有父親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392至393頁),暨本案情節及被害人宇○○、宙○○、告訴人丙○○、巳○○、 陳麗錦 對量刑之意見(本院卷第97至98頁、第210頁、第321頁、第39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犯之罪雖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六、沒收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故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屬於(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查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受詐騙而轉入上開3帳戶內之款項,均已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出完畢,而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犯罪所得係在被告實際支配持有當中,是被告就該等犯罪所得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管領權;又被告供稱係為貸款而交出本案帳戶,但後來沒有拿到錢等語(本院卷第367至368頁),卷內復乏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確曾獲取不法利得,自無從依前揭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本案詐欺集團詐取之不法所得。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己○○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子新、范孟珊、陳建良、陳雅詩、曾開源、 賴建如 、 程慧晶 、 許宏緯 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淑娟、劉建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沈怡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入帳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佐證之證據資料1︵起訴書附表編號1︶告訴人丁○○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丁○○,嗣即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佯稱:其已破解華聯國際娛樂投資平台,可至該平台充值後,依其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19日下午1時55分許10,000元⒈告訴人丁○○於110年7月26日之警詢筆錄(偵9013卷第49至51頁)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51685號函附寅○○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9013卷第101至122頁)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9013卷第71頁、第79至81頁)⒋丁○○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偵9013卷第65至69頁)⒌丁○○之臺幣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張(偵9013卷第75頁)⒍華聯國際娛樂畫面手機截圖27張(偵9013卷第53至63頁)2︵起訴書附表編號2︶被害人戊○○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26日透過臉書結識戊○○並傳送訊息,佯稱:其可至CME網站APP投資比特幣賺取差價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20日上午10時27分許15,000元⒈被害人戊○○於110年7月26日之警詢筆錄(偵9014卷第41至42頁)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51685號函附寅○○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9013卷第101至122頁)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2日儲字第1100294277號函附戊○○之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偵9014卷第79至83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014卷第47至50頁、第57頁、第69頁)⒌中華郵政WebATM轉帳畫面翻拍照片1張(偵9014卷第75頁)⒍「CME」網站畫面截圖2張(偵9014卷第77頁)3︵起訴書附表編號3︶被害人宇○○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7日下午3時許透過交友軟體PAKTOR結識宇○○,嗣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代文哥哥」傳送訊息,佯稱:其可至CME網站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聯邦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19日上午11時36分許1,550,000元⒈被害人宇○○於110年7月19日之警詢筆錄(偵9015卷第49至53頁)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00345125號函附寅○○之申辦資料、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各1份(偵9015卷第195至205頁)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0165號函附宇○○之基本資料、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9015卷第179至187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015卷第55至56頁、第61至65頁、第75頁)⒌宇○○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42張(偵9015卷第141至163頁)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紙(偵9015卷第71頁)⒎「CME」網站畫面截圖7張(偵9015卷第163至167頁)4︵起訴書附表編號4︶告訴人未○○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4日透過網路遊戲結識未○○,嗣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W。one」傳送訊息,佯稱:其可至COINMARKETS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並可聯繫客服取得儲值匯款帳號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20日上午10時14分許50,000元110年7月20日上午10時15分許30,000元110年7月21日上午10時1分許50,000元110年7月21日上午10時2分許50,000元⒈告訴人未○○於110年7月30日、8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616卷第53至55頁、第57至58頁)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51685號函附寅○○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9013卷第101至122頁)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0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7111號函附未○○之歷史交易明細、IP位置各1份(偵616卷第151至155頁)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67460號函附未○○之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IP位置、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616卷第157至168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616卷第87至88頁、第91至95頁)⒍未○○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616卷第65至67頁)5︵起訴書附表編號5︶告訴人天○○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1日前某日時透過交友軟體PAIRS結識天○○並傳送訊息,佯稱:其可至APP-ICE洲際交易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聯邦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19日上午11時33分許600,000元⒈告訴人天○○於110年8月1日、8月2日之警詢筆錄(偵1605卷第17至18頁、第19至24頁)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00345125號函附寅○○之申辦資料、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各1份(偵9015卷第195至205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605卷第57頁、第73頁、第91至93頁、第113頁)⒋天○○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紙(偵1605卷第141頁)⒌天○○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張(偵1605卷第117頁、第123頁)⒍「ICE洲際」交易畫面翻拍照片1張(偵1605卷第115頁)6︵110年度偵字第39370號等案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告訴人辛○○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8日透過社交軟體INSTAGRAM暱稱「Huiyili」結識辛○○,嗣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毅輝」傳送訊息,佯稱:其可至「藍馳」匯款充值就可以賺錢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20日下午1時24分許35,000元⒈告訴人辛○○於110年7月25日之警詢筆錄(偵39370卷第7至10頁)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51685號函附寅○○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9013卷第101至122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39370卷第27至29頁、第57至89頁)⒋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54張(偵39370卷第11至25頁)⒌轉帳明細畫面截圖6張(偵39370卷第17至19頁)⒍「藍馳」系統畫面截圖6張(偵39370卷第15頁、第19頁)7︵111年度偵字第23076號案、110年度偵字第39370號等案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告訴人宙○○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30日晚間8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宙○○,嗣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顧本華」傳送訊息,佯稱:其可至網站「BIKK【網址:https://www.360biki.com/】)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20日上午9時8分許50,000元110年7月20日上午9時10分許50,000元⒈告訴人宙○○於110年10月17日之警詢筆錄(偵5170卷第31至35頁)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51685號函附寅○○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9013卷第101至12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1032號函附寅○○之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23076卷第15至30頁)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佳冬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170卷第36至37頁、第39頁、第52頁)⒋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偵5170卷第59頁)⒌宙○○之轉帳明細畫面截圖2張(偵5170卷第54頁)8︵112年度偵字第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9370號等案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告訴人辰○○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30日晚間7時許透過交友軟體PAIRS結識辰○○,嗣即以通訊軟體LINE、Whatpp暱稱「王偉」傳送訊息,佯稱:其可至投資比特幣網站「Deribit【網址:https://www.deribitgl.com】)投資虛擬貨幣,入金後可以獲利賺錢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聯邦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19日中午12時1分許840,000元⒈告訴人辰○○於110年8月1日之警詢筆錄(偵19379卷第49至55頁)⒉告訴人辰○○於110年8月10日之警詢筆錄(偵19379卷第57至60頁)⒊告訴人辰○○於110年10月28日之警詢筆錄(偵19379卷第61至62頁)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00345125號函附寅○○之申辦資料、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各1份(偵9015卷第195至205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9379卷第67至68頁、第131頁、第167至168頁)⒍辰○○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紙(偵19379卷第147頁)⒎辰○○之存摺內頁影本1張(偵19379卷第122頁)⒏「王偉」證件1張(偵19379卷第95頁)⒐「Deribit」應用程式畫面截圖10張(偵19379卷第97至115頁)⒑「BitoPro」應用程式畫面截圖3張(偵19379卷第149頁)⒒辰○○與「Deribit」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28張(偵19379卷第151至157頁)9︵110年度偵字第41756號等案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告訴人癸○○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7日透過交友軟體PAKTOR暱稱「 沈嘉豪 」結識癸○○,嗣即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佯稱:其可下載應用程式「CME」投資區塊鏈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20日上午10時11分許50,000元110年7月20日上午10時14分許50,000元⒈告訴人癸○○於110年7月25日之警詢筆錄(偵41756卷第4至5頁)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51685號函附寅○○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9013卷第101至122頁)⒊癸○○之轉帳明細畫面截圖2張(偵41756卷第13頁)⒋癸○○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6張(偵41756卷第14至15頁反面)⒌「CME」網站在線客服之對語紀錄截圖20張(偵41756卷第16至18頁)︵110年度偵字第41756號等案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告訴人甲○○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1日透過交友軟體theL暱稱「婷大人」結識甲○○,佯稱:其可下載應用程式「GTMarket」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20日下午2時41分許10,000元⒈告訴人甲○○於110年7月28日、9月8日之警詢筆錄(偵4506卷第4至6頁、第7至8頁)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51685號函附寅○○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9013卷第101至122頁)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506卷第24頁、第28頁)⒋甲○○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偵4506卷第33頁)︵110年度偵字第41756號等案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告訴人乙○○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9日透過交友軟體PAKTOR暱稱「落葉陳之秋」結識乙○○,嗣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晨旭 @41歲」傳送訊息,佯稱:其可至「中國香港樂透」網站看號碼下注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20日上午10時42分許60,000元⒈告訴人乙○○於110年9月23日之警詢筆錄(偵4515卷第27頁正反面)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51685號函附寅○○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9013卷第101至122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515卷第31至35頁)⒋乙○○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傳票1紙(偵4515卷第28頁)⒌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偵4515卷第29至30頁)︵110年度偵字第41756號等案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告訴人壬○○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初透過臉書暱稱「 林哲豪 」結識壬○○,嗣即以通訊軟體LINEID「linzhe8356」傳送訊息,佯稱:已以壬○○名義購買未上市股分,須壬○○匯款投資其炒股票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20日上午11時27分許50,000元⒈告訴人壬○○於110年8月15日之警詢筆錄(偵9044卷第9至11頁)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51685號函附寅○○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9013卷第101至122頁)⒊網路郵局轉帳畫面截圖1張(偵9044卷第18頁)⒋壬○○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9張(偵9044卷第19至23頁)⒌壬○○之「林哲豪」手機通訊錄畫面截圖1張(偵9044卷第19頁)︵110年度偵字第41756號等案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告訴人丙○○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5日下午2時13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Ella」傳送訊息結識丙○○,佯稱:其可至投資網站「ITK【網址:https://www.itk-ex.com/#/】)投資賺錢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19日上午11時32分許300,000元⒈告訴人丙○○於110年8月26日之警詢筆錄(偵16789卷第42至43頁)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51685號函附寅○○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9013卷第101至122頁)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6789卷第44頁、第46頁反面)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偵16789卷第56頁)⒌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362張(偵16789卷第57至77頁)︵110年度偵字第41756號等案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告訴人酉○○酉○○於110年6月底,發現並下載應用程式「藍馳創投」做投資,其欲提領時,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為客服,表示因下注金額不足,須再次下注或匯款升級檔次,始得提領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20日中午12時41分許30,000元110年7月20日中午12時42分許30,000元110年7月20日中午12時44分許40,000元⒈告訴人酉○○於110年10月22日之警詢筆錄(偵19978卷第7頁正反面)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51685號函附寅○○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9013卷第101至122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19978卷第16頁反面至17頁、第22頁、第33頁、第176頁正反面)⒋酉○○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張(偵19978卷第135頁)⒌酉○○之交易紀錄畫面截圖3張(偵19978卷第142頁反面至143頁反面)⒍酉○○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45張(偵19978卷第153頁反面至175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4033號案併辦意旨書︶被害人卯○○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2日或3日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COCO」傳送訊息結識卯○○,佯稱可至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19日下午2時46分50,000元110年7月19日下午2時47分50,000元110年7月19日下午2時49分50,000元110年7月19日下午2時50分50,000元110年7月19日下午2時52分50,000元110年7月19日下午2時52分38,056元⒈被害人卯○○於110年7月25日之警詢筆錄(偵24033卷第8至9頁)⒉臺幣轉帳結果擷圖暨存摺內頁影本各1份(偵24033卷第22至25頁)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畫面截圖1份(偵24033卷第26至40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24033卷第13頁正反面)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24033卷第14頁正反面、第16頁)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033卷第15頁)⒎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各1份(偵24033卷第10至12頁)︵111年度偵字第25504號案併辦意旨書︶被害人巳○○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0日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君浩 」、「 陳瑜 Steady」傳送訊息結識巳○○,佯稱可至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19日中午12時2分1,250,000元⒈被害人巳○○於110年8月21日、9月1日之警詢筆錄(偵25504卷第11至13頁反面)⒉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1份(偵25504卷第15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25504卷第16頁正反面)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25504卷第17頁)⒌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25504卷第8至10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6209號案併辦意旨書︶告訴人申○○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結識申○○,佯稱可至投資網站投資賺錢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20日下午5時27分5,000元⒈告訴人申○○於110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偵26209卷第4至6頁反面)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偵26209卷第54頁)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0330號函附寅○○之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26209卷第10至25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26209卷第51頁)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26209卷第52頁)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26209卷第53頁)︵111年度偵字第32896號案併辦意旨書︶告訴人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7日中午12時19分前某日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WHATSAPP暱稱「LOUISXIII」、「108168」傳送訊息結識戌○○,佯稱可至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20日下午7時32分51,170元⒈告訴人戌○○於110年8月26日、8月27日之警詢筆錄(偵32896卷第55至58頁、第59至60頁)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臨櫃匯款單手機畫面截圖137張(偵32896卷第95至163頁【第96頁】)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32896卷第71頁、第173頁)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32896卷第73頁)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1596號函附寅○○之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32896卷第35至53頁)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32896卷第93至94頁)︵111年度偵字第38400號案併辦意旨書︶告訴人地○○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7日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宅經濟在家賺錢」廣告,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START按下去-啟動宅經濟」、「Jun洛軍」、「YehTM團導」、「芙指導專員」、「ALPAH客服」、「ALPAH+客服」、「三圓金融理財--客服」傳送訊息結識地○○,佯稱可至投資網站投資賺錢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20日下午9時24分30,000元⒈告訴人地○○於110年8月5日之警詢筆錄(偵38400卷第13至14頁)⒉告訴人地○○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8400卷第41至98頁)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手機畫面截圖1張(偵38400卷第37頁)⒋存摺內頁影本1份(偵38400卷第39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8400卷第17至18頁、第21頁、第32頁)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寅○○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38400卷第109至128頁)︵111年度偵字第61535號案併辦意旨書︶告訴人丑○○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底某日時,透過社群軟體IG暱稱「Rick」、「王晨」傳送訊息結識丑○○,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賺錢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20日下午6時38分30,000元⒈告訴人丑○○於111年1月29日之警詢筆錄(偵61535卷第15至19頁)⒉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8張(偵61535卷第47至50頁)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61535卷第11頁、第13頁、第35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61535卷第23至24頁)⒌網頁擷圖1份(偵61535卷第41頁)⒍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61094號函及所附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61535卷第59至63頁)︵111年度偵字第29868號等案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告訴人庚○○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中旬某日時,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庚○○,雙方互加通訊軟體好友後,前開詐騙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賺錢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20日上午9時16分591,000元⒈告訴人庚○○於110年9月15日之警詢筆錄(偵50647卷第53至57頁)。⒉永豐商業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翻拍照片1張(偵50647卷第63頁)。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55969號函及所附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50647卷第245至263頁)。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通話紀錄1份(偵50647卷第69至143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50647卷第59至61頁)。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50647卷第155頁、第165頁、第229頁、第231頁)。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9份(偵50647卷第195頁、第197頁、第199頁、第209頁、第211至213頁、第215頁、第217頁、第219頁、第211頁)。︵111年度偵字第29868號等案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告訴人子○○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3日下午2時,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子○○,雙方互加通訊軟體好友後,前開詐騙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賺錢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1年7月19日下午3時9分300,000元⒈告訴人子○○於110年7月24日之警詢筆錄(偵56966卷第123至128頁)。⒉新光銀行綜合理財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偵56966卷第137頁)。⒊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2月25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1625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56966卷第47至52頁)。⒋通訊軟體LINE、GTMartket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56966卷第141至186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56966卷第223頁)。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56966卷第133頁、第225頁、第227頁)。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4份(偵56966卷第209頁、第211頁、第213至217頁、第219頁)。︵111年度偵字第29868號等案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告訴人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中旬某日時,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午○○,雙方互加通訊軟體好友後,前開詐騙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賺錢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1年7月20日下午12時22分10,000元⒈告訴人午○○於110年7月30日之警詢筆錄(偵56966卷第229至230頁)。⒉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偵56966卷第237頁)。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51427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56966卷第53至74頁)。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偵56966卷第239頁)。⒌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6966卷第241至243頁)。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56966卷第233頁、第253頁)。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56966卷第251頁)。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56966卷第247頁)。︵111年度偵字第29868號等案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告訴人玄○○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7、8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玄○○,雙方互加通訊軟體好友後,前開詐騙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賺錢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1年7月19日下午1時27分650,000元⒈告訴人玄○○於110年7月20日之警詢筆錄(偵56966卷第255至257頁)⒉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份(偵56966卷第275頁)。⒊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2月25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1625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56966卷第47至52頁)。⒋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份(偵56966卷第277頁)。⒌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6966卷第279至293頁)。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56966卷第267頁、第297頁)。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56966卷第271頁)。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56966卷第301頁)。︵111年度偵字第29868號等案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告訴人亥○○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7、8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IG結識亥○○,雙方互加通訊軟體好友後,前開詐騙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賺錢云云,致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內,該款項隨即遭轉出一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110年7月20日下午6時48分50,000元110年7月20日下午6時50分50,000元⒈告訴人亥○○於110年8月4日、8月6日、9月4日之警詢筆錄(偵29868卷一第33至37頁、第39至41頁、第43至44頁)。⒉轉帳交易成功截圖2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帳單交易明細1份(偵29868卷一第50頁、第177頁)。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29868卷二第733至747頁)。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9868卷一第47至48頁)。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9868卷一第29頁、第31頁、第73頁)。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29868卷一第57至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