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91號原告 何宸維 被告 江舒惠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訴字第512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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