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江易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易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易峰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經本院於110年5月13日110年度聲字第1914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099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暨109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確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法務部於114年6月20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2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551471號函及如附件所示之114年5月23日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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