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0號
原   告  廖秋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本件究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或本於票據法規定而
  有所請求。
三、具狀指定送達處所為何(即本院相關訴訟文書應寄至何地址
  ,經原告指定後,本院將僅寄送至該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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