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65號

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許家蓉許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3,472元

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2

13,466元

107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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