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律師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 律師右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