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三年度沙交簡上字第五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傷害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沙交簡上字第五五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更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已於同年二月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前開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