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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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辛潔筠 被告甲○○
乙○○上開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0,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長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