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5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5年度除字第25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北│95年1月24日│29,000元│TE0000000│││││分行│││││├──┼─────────┼─────────┼───────────┼─────────┼────────┼──┤│002│甲○○│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北│95年1月24日│14,500元│TE0000000│││││分行│││││├──┼─────────┼─────────┼───────────┼─────────┼────────┼──┤│003│甲○○│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北│95年1月24日│27,000元│TE0000000│││││分行│││││├──┼─────────┼─────────┼───────────┼─────────┼────────┼──┤│004│甲○○│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北│95年1月24日│13,500元│TE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