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柒點玖玖貳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肆捌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毒品之煙草壹包(淨重零點壹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大麻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然扣案之被告所有之海洛因1包(淨重0.0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7.9929公克)、大麻1包(淨重0.48公克)、含第一、二級毒品之煙草1包(淨重0.17公克)尚未處理,且海洛因、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品,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初步以化學呈色法,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淨重0.02公克),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4年9月16日、調科壹字第080010177號鑑定書1件存卷可參。復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7.9929公克)無訛,亦有上開鑑定書附卷可參。又扣案之煙草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48公克),另扣案之煙草1包,亦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17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9月16日、調科壹字第080010179號鑑定書一份附卷足參。是聲請意旨以上開扣案之毒品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