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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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余 佳芸
余年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 陸佰 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89,642元│余年泰、余│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8年│年息百分之一點││││佳芸│10月1日起│3月11日止│一五││││├──────┼──────┼───────┤││││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月12日起││一五│└──┴─────┴─────┴──────┴──────┴───────┘┌────────────────────────────────────┐│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89,642元│余年泰、余│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佳芸│1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