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字第2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聖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2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27號刑事判決係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之監所人員於民國108年7月4日送達予被告簽收乙節,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嗣被告雖於108年7月1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然其僅敘明因被告不服一審判決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108年8月14日裁定限期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以補正此法定程式欠缺,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16日送達至被告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住所,而由被告之父親簽收乙節,亦有送達證書在卷足佐,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被告於上開裁定送達發生效力後起算5日期間之末日(經加計新北市至新北市土城區之在途期間2日,末日為108年8月23日)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