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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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 陳如會 被告 馬吳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
8年11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謝國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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