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55號上訴人 方全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周廼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