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5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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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8
0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238號判決確定
。各該判決書中均書明被告與第三人 姜傳瑩 通謀虛偽意思表
示,以不實之買賣原因,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足生損害於債
權人即本件原告之權益及破壞地政機關對於地政管理之公信
性等語,足認被告確已損及原告權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2、原告為台中市之執業建築師,與系爭融資自地自建案之融資
貸款銀行三信商銀相當熟悉,故順利介紹系爭自地自建案取
得三信商銀之融資貸款。不料,被告從系爭房地興建時起至
竣工止不斷違約,甚至拒繳利息,不僅三信商銀頭大,原告
在該行之名譽、信用、人格權嚴重受損,致嗣後無法再推展
其餘之融資貸款自地自建案,後續可期利用融資興建之預期
利益全部落空,對原告影響既深且鉅。且對原告在台北友人
及建築同行間之人格聲譽損害一樣嚴重。被告對此應賠償原
告新臺幣(下同)6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
3、兩造間之糾紛纏訟9年之久,原告於歷審均委任妻舅丙○○
為訴訟代理人,無端增加必須給付丙○○費用之債務負擔,
為此請求被告賠償10,000元。
4、又「增坪工程費」被告積欠110,000元,原告也是代被告墊
支9年才取回。而被告偽造文書之共犯姜傳瑩及其家屬戴國
斌二人,於91、92年間以應屬本案訴訟代理人丙○○所有之
房地向三信商銀借貸240萬元,借貸之銀行利率為年息百分
之8.06,則扣除百分之5之法定利率外,原告無端增加百分
之3.06之利息負擔。以110,000元每年百分之3.06利率計算
,則9年增加之負擔為30,294元,原告僅請求被告賠償其中
之30,000元。
5、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
1、原告於準備書狀所謂「坑人財物,賴帳250萬元」等不堪用
語,係指本案從起訴‧‧其中⑴⑵⑶為關於被告不還『管理
費』‧‧⑶⑷⑸則為被告不還『增坪工程款』等二筆款項。
管理費40萬元,和較原建築設計圖多出2坪之工程款11萬元
,合計51萬元,被告本人早已依據法院判決之本金並加計百
分之5利息全數清償完畢。至於原告關於利益損失或無端債
務負擔等巧立名目之索賠,概與被告無關。
2、又倘若原告認為興訟有損精神或無端債務負擔仍在增長中,
何以兩造纏訟近9年均未出庭應訊,而委請與其同出身建築
業,法律門外漢之姻親丙○○出庭?
3、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1、原告主張被告與姜傳瑩間就坐落台中市○○區○○段387地
號土地及同段8857建號建物,並無買賣之真意及事實,竟通
謀為買賣及所有權移轉之虛偽意思表示,而向台中市中正地
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已據其提出本院95年易
字第280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238號刑
事判決書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屬真實。
2、被告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並無損及原告之名譽、
信用等人格權。且被告未依其與三信商銀間之借貸契約本旨
給付本金利息,亦僅生應否對三信商銀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
之問題,對非屬借貸契約當事人之原告而言,無構成侵權行
為可言。是原告以人格權受侵害,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
,顯無理由。
3、原告另主張其受有無端增加必須給付丙○○費用之債務負擔
及利息損失等語,然此為被告所否認。查原告究於兩造多起
民刑訴訟案件中之何一具體案件給付訴訟代理人丙○○金錢
?給付金額若干?又其既非借貸契約之當事人,則實際有無
給付三信商銀利息?給付金額若干?原告均未能為具體之主
張,更遑論舉證以實其說,其逕以單純推估方式主張受有損
害,自不足採。況我國現行偵查及民刑事訴訟程序,並未採
行強制代理制度,原告關於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支出費用,與
原告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間亦難認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無理由。
4、縱上,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
其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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