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明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明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99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莊明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99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職權送再議駁回處分,緩起訴處分業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924號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商品,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被害人│備註│├──┼───────────┼──┼──────┼─────────┤│1│仿冒adidas手機殼│6個│阿迪達斯公司│鑑定報告書、委任狀││││││、鑑別委任狀各1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證明書各1份│├──┼───────────┼──┼──────┼─────────┤│2│仿冒agnesb.手機殼│3個│安格尼絲特勞│鑑識證明、授權書各│││││伯│1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1份│├──┼───────────┼──┼──────┼─────────┤│3│仿冒HelloKitty手機殼│18個│日商三麗鷗股│委任書暨委任狀、侵│││││份有限公司│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1份│├──┼───────────┼──┼──────┼─────────┤│4│警方蒐證agnesb.手機殼│1個│安格尼絲特勞│鑑識證明、授權書各│││││伯│1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