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宏一 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建陽
葉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