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彭珮雯被告鍾育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秩序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法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珮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彭珮雯因被告鍾育強犯妨害秩序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時,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10月10日繳納足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嗣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乙情,此有前揭判決正本、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9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至7頁、第11頁、第27頁)。
(二)嗣被告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執字第2720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該執行傳票並於112年9月19日送達被告本人(見本院卷第18頁)而生合法送達效力,詎被告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帶同)被告到案,聲請人復拘提未果等節,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記錄表、新竹地檢署112年7月11日執行筆錄、追保通知暨送達證書影本、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至9頁、第12頁、第14至26頁)。又被告因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於112年11月27日依法發佈通緝後,迄今仍逃匿中,且現無任何在監押之記錄等情,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出入監紀錄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2至33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