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22號原告 游鈞崴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 律師被告元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憲 被告瑋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仁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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