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88號原告 林三文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6152萬35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萬5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12月29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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