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90號聲請人釔圓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震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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