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85號原告 吳清來 被告 葉瑞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1樓建物騰空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之價額,亦無資料足供酌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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