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小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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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小字第15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郭銘峯
被 告 游振鑨 即 游萬壽 (即被繼承人 游靖杰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3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107年3月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故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