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再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36號
再審原告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因不服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49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6,9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詹文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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