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4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複代理人 林上鈞 律師被告北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樓被告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垂堂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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