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2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魏宗仁 債務人李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一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