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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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5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伯彰涂婉婷涂羽萱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1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盧昱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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