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86號原告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琦琇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以上原告與被告 陳辰雄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及委任狀上原告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印章,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委任狀上蓋有原告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章及公司監察人之印章(職章)(見本院新調字卷第7、53、62頁),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