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82號上訴人 陳素華 訴訟代理人 柏雪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麗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