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張維仁 法定代理人 張瑞典 被告 池金峰
向陽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王豊子 上列被告池金峰等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0號(原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6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邱奕智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