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60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丞君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丞君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104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更正為「104年11月16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第5行「仁愛」,更正為「精誠」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鄭丞君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罪質均不相同,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或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明知其受主管機關教育召集後,應於指定之時、地報到,竟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而未參加教育召集,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有效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4276號被告鄭丞君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鄭承君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30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入監後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鄭丞君係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之應召員,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新北市後備指揮部郵寄教育召集令(召集令符號:仁愛231305號﹝397﹞),指定應於同年10月15日前往苗栗縣○○鎮○○里000○0號「斗煥坪營區」接受教育召集,該召集令於107年9月11日由鄭丞君之父 鄭猛巍 簽收後,旋交付鄭丞君收執。詎鄭丞君時因另涉毒品案件經發布通緝,恐報到時遭發覺通緝之身分,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未依限向召訓部隊報到。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鄭丞君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件教育召集令送達通知1份。
(三)陸軍專科學校107年10月26日陸專校教字第1070002766號函暨附件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檢察官劉恆嘉